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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公司人去楼空,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可以分“3”步走!

2017-03-08 法商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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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律顾问工作室

作者 | 吴取彬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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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于债权人来说,“老赖”公司人去楼空、停止经营,面对这样的“老赖”公司,债权人只有向“老赖”公司股东进行追偿才有实际意义。


2014年10月1日实施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正式实施,意味着工商机关不再以企业未年检为由主动去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然而对于这些已经名存实亡,停止营业且对外负债的“老赖”公司来说,是实实在在的利好!不主动吊销营业执照,债权人将失去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及《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

 

那么,现阶段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如何才能让工商机关依法吊销债务公司的营业执照,从而追究股东额法律责任呢?笔者认为,可以分三步走:


第一步、取得“老赖”公司停业的相关证据


《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同时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此,作为债权人来说想要使工商机关依法吊销债务人的营业执照,必须取得债务人公司停业6个月以上的证据。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证据来认定债务公司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


(一)债务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除了企业违法经营外,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通常有两种情况:其一是未按规定公示企业年报,目前,企业经营的信息相对来说比较公开,任何人均可以直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是否公示年报,对于未按规定公示企业的年报的,会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作为正常经营的公司来说,不可能不按规定公示企业年报,若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内均未按规定公示企业年报,可以基本认定债务公司已停业超过6个月。其二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公司机关往往会通过企业登记的连续地址联系公司,但是若通过企业的注册地址以及公示的其他地址均无法联系到公司,则一般也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从而可以作为企业停业的一个参考证据。

 

(二)是通过税务部门查询“老赖”公司是否是“非正常户”或“非正常户注销”状态。


对于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来说,比如会依法纳税或进行税务申报,对于长时间不纳税也不申报税务的公司来说,税务机关会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对债务公司作出“非正常户”的认定,在纳入“非正常户”认定后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另外,很多地方税务部门均有专门的针对非正常户的管理规定,比如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非正常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11]17号)就明确规定,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将注销相关证件,通常称为“非正常户注销”。当债务公司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超过6个月以上,或已经是“非正常户注销”状态,可以作为认定该公司处于停业状态的证据之一。

 

当然,若债务公司已超过2年未公示年报,并且处在“非正常户注销”状态,作为工商机关应当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文件《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示企监字第(2016)97号文的规定,主动吊销债务公司的营业执照。


第二步、向债务公司登记的工商机关反映,要求吊销债务公司的营业执照


作为债权人应将收集的证据,向工商机关反映,要求工商机关依法吊销债务公司的营业执照,当然,反映的结果如何,取决于工商机关对反映情况的重视程度,以及债权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因为《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都只用了“可以”一词,而不是“应当”。


第三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债务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且怠于清算的,作为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及《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债务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灭失、毁损或无法清算的,债权人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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